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祥精密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