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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南雄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