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南雄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相 對 人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清 算 人 謝松文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謝松文會計師為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因合併而解散,目前確實有了結現務之需要,但目前理事會成員僅剩聲請人一人,無法召開理事會,且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解散迄今已將近20年,社員名冊早已佚失而無法查證,確實有無法依照合作社章程之規定召開社員代表大會選任清算人之事實,聲請人係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合作社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合併契約書、民國86年第17次監事會議錄、台新銀行函文2份、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函文2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函文、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章程、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106年第1次社務會紀錄等件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依合作社法第60條第1、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執行相對人清算事務,係屬有據。
(二)本院參酌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所推薦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會計師謝松文之學經歷,認其具有專業會計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而謝松文會計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6年11月8日會總字第1060483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憑,爰選派謝松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