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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郭泰然相 對 人 銓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泰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銓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前於民國105年9月22日經本院以南院崑民郡105年度司司字第72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清算人即聲請人於106年2月28日完結清算,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各項表冊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並將股東會承認清算人所造具各項表冊送請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嗣相對人於106年3月16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選派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具狀經本院准予備查,嗣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各項表冊向本院聲報,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以南院崑民郡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72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於106年3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通過,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附之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份可查,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對相對人之相關資料及清算結果,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堪認適合擔任此職務,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