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寶華律師即威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威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威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威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任為威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綱公司)之清算人,迄今處理威綱公司之事務如下:函請威綱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方崑城先生提供清算所需文件、函請威綱公司會計師提供清算所需文件、收受執行案件相關文件及了解執行案件進度、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供清算相關文件、登載威綱公司清算公告、寄發股東會議開會通知、召開股東會、向本院陳報股東會會議紀錄、多次於電話中或於事務所中討論清算事項及對股東說明清算進度,另聲請人因承辦上開事務代墊相關費用合計4,021元,爰聲請裁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規定甚明。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上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4月30日10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派
為威綱公司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其擔任威綱公司清算人期間,處理事務包括:函請威綱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方崑城先生提供清算所需文件、函請威綱公司會計師提供清算所需文件、收受執行案件相關文件及了解執行案件進度、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供清算相關文件、登載威綱公司清算公告、寄發股東會議開會通知、召開股東會、向本院陳報股東會會議紀錄、多次於電話中或於事務所中討論清算事項及對股東說明清算進度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運鞍法律事務所函文、本院執行命令、郵件收件回執、廣告專用收據、廣告證明單、開會通知書、清算會議紀錄、購買票品證明單、掛號函件執據、交寄大宗掛號執據等影本在卷可稽,可信為真。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威綱公司清算人期間,除處理收受通知
、函文等庶務性工作,另召開股東會議,確認清算財產及股東持有股數、討論分配款如何領取等相關事宜,並斟酌日後之後續事項待處理,再參酌聲請人以專業律師身分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性質,不宜依一般受託處理法律案件之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暨聲請人辦理清算事務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成本、本件清算程序之繁簡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2萬5千元為允當。
三、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