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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杜英傑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被 告 承莉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莉安蒂訴訟代理人 田香婷

李永裕律師複 代 理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