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杜英傑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被 告 承莉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莉安蒂訴訟代理人 田香婷
李永裕律師複 代 理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