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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 產 人 吳柏儀 住○○市○○區○○路00巷00號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喬湘泰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債 權 人兼監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陳建良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破產財團合計可分配之現金,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4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附表、匯款單影本等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