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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簡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35號原 告 許木榮被 告 許水木

許金和許佳蓉許淑香許國泰許明哲許慧娥許如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許顏月樏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許水木、許金和、許佳蓉、許國泰、許明哲、許慧娥、許如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許顏月樏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兩筆及建物一棟之遺產,而合法繼承人原為子女7人,惟長子與四子已死亡,長子由其子女4位代位繼承。因部分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故爰依法請求遺產分割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許淑香答辯略以:伊對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許水木、許金和、許佳蓉、許國泰、許明哲、許慧娥、許如君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顏月樏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顏月樏於106年3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與房屋等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許顏月樏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許顏月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謄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許顏月樏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判決同此見解。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許顏月樏所留之不動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微雅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面積:136.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分之2 │├──┼─────────────────┤│ 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面積:0.3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分之2 │├──┼─────────────────┤│ 3 │臺南市○○區○○里○○路○段○○○巷41││ │號建物 │└──┴─────────────────┘附表二:

┌────┬─────┐│姓 名 │應繼分比例│├────┼─────┤│許木榮 │ 6分之1 │├────┼─────┤│許水木 │ 6分之1 │├────┼─────┤│許金和 │ 6分之1 │├────┼─────┤│許佳蓉 │ 6分之1 │├────┼─────┤│許淑香 │ 6分之1 │├────┼─────┤│許國泰 │ 24分之1 │├────┼─────┤│許明哲 │ 24分之1 │├────┼─────┤│許慧娥 │ 24分之1 │├────┼─────┤│許如君 │ 24分之1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