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念慈上列聲請人與李東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10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裁定為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鈞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以10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裁定駁回,請遵照總統公布民事訴訟法規定第232條「判決誤寫」、第233條「裁判脫漏」;第239條於「裁定」準用。第237條「駁回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更正錯誤或補充脫漏下列「未指明、未闡明」事項:

未指明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所為是否:

①符合國家法令(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

法院解釋、判例)之規定?②雖違反【國家法令】,仍不屬「執行職務偏頗」無須迴避。

未指明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無依據拒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符合【國家法令】?未闡明:

①裁定駁回係認:依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所

稱,何謂【法律上利益】?②【法院】有審理「政治上、宗教上、文化上、感情

上」利益?未指明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拒遵照民事訴訟

法命參加人提出第344條規定「有義務提出資料」;再拒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闡明,是否未違背職務?未指明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未侵害聲請人憲

法第16條保障提反訴訴訟權?未指明105家訴更㈠字第1號承審法官未違反法官倫理

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無須按【倫理規範】第26條通知職務監督權人?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其職務。」,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請遵照國家法令為「補充裁定」。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99號裁定參照);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10日以10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裁定敘明不予准許法官迴避之理由,並於主文為駁回聲請之諭知,並無裁判脫漏情事,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或為補充裁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楊佳祥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