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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胡海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潛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9,555元(上訴人訴請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繼承登記部分,不動產價值為65,709元,上訴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為32,855元,加計上訴人請求給付之金額1,126,700元,共計1,159,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