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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 告 賴 峰 偉

賴 柔 妤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 惠 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林 益 養

林 勝 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 千 芬被 告 林 如 妃

林 如 芳買林如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1、12關於「林如嬋」之記載,應更正為「買林如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