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 告 賴 峰 偉
賴 柔 妤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 惠 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林 益 養
林 勝 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 千 芬被 告 林 如 妃
林 如 芳買林如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1、12關於「林如嬋」之記載,應更正為「買林如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