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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陳聰明被 告 尤躍蒸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調解筆錄,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呈報訴訟標的之總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