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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靖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育修間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4日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鄭靖贏與被上訴人鄭育修間之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查本件上訴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遺產稅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