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靖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育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4日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