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建中相 對 人 李可妍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六年(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而於西元二0一六年(民國一百零五年)0月000日生效之(二0一六)粵二0七一民初七八六六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建中係臺灣人民,相對人李可妍係大陸人民,兩造具有親子關係一事,業經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2016)粵2071民初7866
號民事判決予以確認,上開判決嗣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此經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公證處以(2016)粵中石岐第17605號、第17606號公證在案,故聲請認可該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大陸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7866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公證處(2016)粵中石岐第17605號、第17606號公證書等件供參,而上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復有該基金會
(106)南核字第001544號、第001546號證明,則上開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又系爭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7866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略以:「本案係婚姻家庭糾紛。原告李可妍與被告劉建中存在親子關係,被告劉建中及第三人馬宏國均予確認,且鑑定意見書亦予證實,本院予以認定。故原告李可妍請求確認與被告劉建中存在親子關係的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判決如下:「確認原告李可妍與被告劉建中存在親子關係。」核其判決所述理由,與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相符,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