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炯宏相 對 人 梁寶丹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事件之判決,固據提出民事判決書、公證書等件在卷供參,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在大陸地區公證處作成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生效證明書文件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06年2月10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