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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麗芸即芸坊冷飲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麗芸即芸坊冷飲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