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麗芸即芸坊冷飲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麗芸即芸坊冷飲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