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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魏春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3月10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22頁、第50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第1條、第2條、第4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105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105年度業務執行書、本院96年12月5日南院雅法登他字第191號公告、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捐助及組織章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聖德蘭文教團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第一、二、四條)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6年4月24日南市民宗字第1060421696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