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康旺送達代收人 李福彬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查財團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而非由財團法人聲請,況基金會本身並無行為能力,本件列基金會為聲請人,應有違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更正聲請人資料,如係由董事聲請,應補正董事姓名、印章及住址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法人登記證書供本院審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