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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康旺送達代收人 李福彬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查財團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而非由財團法人聲請,況基金會本身並無行為能力,本件列基金會為聲請人,應有違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更正聲請人資料,如係由董事聲請,應補正董事姓名、印章及住址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法人登記證書供本院審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