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鳳琴即財團法人崑山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副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功公益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崑山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崑山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下稱崑山國小基金會)之副董事長,崑山國小基金會於民國84年7 月10日報經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3 頁、第299 號)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 屆第105 年度第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共2 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崑山國小基金會新、舊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第7 屆

105 年度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1 月20日南市教社字第1060085063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崑山國小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之變更,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亦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在卷足憑,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崑山國小基金會之副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崑山國小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