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幸子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數額」究竟多少,並未記載;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亦未記載(詳如所附債務人聲請狀影本),顯有錯誤,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支出狀況,應予以補正。又債務人聲請狀並未記載負債總金額(詳如所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影本),債權人清冊之債權總金額亦未記載,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實際財務狀況,應予補正。
(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業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新台幣(下同)1,509,300元拍定,本院執行處並於106年11月14日製作分配表。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債權人清冊暨其債權數額將有所變動。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又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業已於94年12月1日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7月6日將債權讓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106年9月28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繫屬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91342號乾股),附此敘明。
(三)請補正:⒈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受債務人扶養之子女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
陳報依法應分擔債務人子女扶養義務之人。又債務人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並陳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