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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債 務 人 鄭春輝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附件:

1.請債務人提出其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請債務人說明是否尚有其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以外之未陳報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及債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依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僅有1位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惟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卻載對台新銀行、華南銀行各負擔連帶債務。請債務人再查明是否有所誤載,若無誤載,請債務人說明負擔該連帶債務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

4.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總計」究竟為何,僅記載每月新臺幣7,463元,顯有疏漏記載,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支出狀況,債務人應予以補正。

5.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受有他人扶養。若有,支付債務人扶養費之人為何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每月受領扶養費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6.請說明債務人本人除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外,其本人是否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如有以債務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