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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魏忠德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移送裁定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魏忠德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105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續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進行清算程序,惟因聲請人無財產可供處分及變價,及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9條規定,於105年11月9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證屬實,是本件應就聲請人有無不予免責之情事,予以調查。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及債權人就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具狀或到場表示意見,意見分述如下:

㈠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⒈聲請人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

費用5,850元後,尚可還款4,150元,惟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獲致任何清償,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⒉聲請人從事建築工地之搬運板模、清理垃圾之臨時工,並

不符合漁會會員資格,卻透過漁會投保勞工保險,顯與常理相違,其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之情。又聲請人陳稱每月收入約10,000元,卻於104年1月1日將勞保投保薪資調升至30,300元,增加生活費用之支出,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另聲請人於83年8月20日向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申請房屋建築融資時,為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股東,其應持有公司股份卻未載明,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

⒊聲請人自87年3月10日後,就其積欠之債務未清償分毫,

卻在未取得免責裁定確定前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未繼承其母親遺產,而無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顯見聲請人並無誠意清償債務,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情。

㈡聲請人:

聲請人現仍為工地臨時工,從事清理雜物、搬運板模之工作,關於聲請人透過漁會投保勞工保險,則係因保費較低,且調高投保薪資係為保障其老年之生活,保費則由聲請人兄弟姊妹幫忙支付。又聲請人未曾擔任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或股東,當年僅為該公司員工,曾受該公司負責人請託協助貸款,但相關事宜均不知情。另聲請人母親生前係由聲請人胞弟撫養,過世後之相關事宜亦由其處理,聲請人遂拋棄繼承,不主張繼承之權利,並無刻意規避清償債務。

四、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情形,本院調查及判斷如下:

㈠關於消債條例第133條不予免責之事由: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薪資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有無餘額:

聲請人主張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後,仍從事建築工地之搬運板模、清理垃圾之臨時工,薪資以現金給付,每月約10,000元,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卷第7、18至20頁;本院卷第12頁),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10,000元,未逾臺南市政府所公告106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448元,應為合理可採。準此,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是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予不免責之事由。

㈡關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予免責之事由:

⒈債權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聲請人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等情事。

惟被保險人經詳實審查具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資格,即得由所屬區漁會申報加保;再依一般社會通常情形,以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投保勞工保險者,泰半為無穩定工作之人,而聲請人於103至105年度無任何所得申報資料,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卷第18、19頁;本院卷第12頁),聲請人主張其無一定雇主、無固定收入,始由漁會申報投保勞工保險乙節,堪認真實。準此,縱聲請人現時工作內容非屬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未辦理出會退保,仍非可遽以認定聲請人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

⒉又聲請人自96年9月27日起迄今,均以投保單位「南市區

漁會」加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初為17,280元,迄至104年1月1日固調高至30,300元,然以職業工會或漁會加入勞工保險者,既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人,則被保險人為求自身權益較周全之保障而不以實際收入數額投保,反選擇較高薪資級距投保者,衡屬常見,單憑投保薪資級距尚不足以認定聲請人之實際收入為何,提高投保薪資亦難認為增加生活上不必要之支出,是債權人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⒊債權人另主張聲請人未記載其為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合夥人、股東及其股份,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固提出個人戶徵信綜合調查表為證(見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卷第22至27頁),惟別無其他如身分、收入證明,自無從遽以認定聲請人確係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股東;況聲請人103至105年度無任何所得,且鴻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於93年4月15日解散,尚難僅以前引個人戶徵信綜合調查表即認定聲請人有故意記載不實之情。

⒋至債權人以聲請人未取得免責裁定確定前即向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為由,認聲請人無誠意清償債務乙節,惟清算財團者,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可知,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以法院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始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查,聲請人母親係於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9條規定,於105年11月9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之105年12月17日死亡,有本院106年1月19日南院內崑家慈106年度司繼字第127號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縱聲請人斯時有因繼承取得財產,仍不列入清算財團,則聲請人之拋棄繼承行為,當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之不免責事由有別。

⒌此外,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其他

各款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均未提出債務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五、末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消債條例第123條規定,同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於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財產時,聲請人縱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仍無礙於債權人追加分配,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確定,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