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陳信州即陳坤棋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聲請裁定撤銷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1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第1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6條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前,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詐欺更生情事,債權人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始查悉者,應許債權人有權聲請法院撤銷更生。法院得依其聲請斟酌情形,為是否撤銷更生之裁定,以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之權益,惟是否撤銷更生,法院有裁量權。又前開有關虛報債權,法院得依聲請撤銷更生之規定,旨在防範債務人假造債權,稀釋進入更生方案分配程序之真正債權人獲分配數額。故聲請人認債務人虛報債務,而依本條項聲請撤銷更生者,非已進入更生方案分配程序之債權人不得為之,且必以債務人有虛報債務之情事為要件。而所謂虛報債務,乃債務人對第三人實際上未負擔債務,卻於債權人清冊中虛偽記載,致影響全體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公平受償之權益而言。倘非虛報,而係未報,該債務之債權人亦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債權時,則應循同條例第73條規定決定更生方案對於債權人之效果,而無依同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更生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日將對債務人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讓與予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前開債權再讓與予聲請人,並合法通知債務人,惟債務人漏未陳報聲請人之債權,足見債務人知悉前開債權卻未陳報,聲請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聲請撤銷更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其所提更生方案
已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所列債權人僅有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據本院核閱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卷宗無誤,則聲請人既非進入更生方案分配程序之債權人,自無援引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更生裁定之餘地,先予敘明。
㈡又聲請人雖主張債務人係知悉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卻未據
實陳報云云,惟此主張縱認屬實,顯屬漏報債務之範疇,並非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所列得撤銷更生裁定之事由,況聲請人如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但未遵期申報債權,則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是否仍依更生條件負履行責任之課題,亦非屬消債條例第76條聲請撤銷更生裁定處理之範疇,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相對人漏報債務而聲請撤銷更生,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