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張珈其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南飛間訴訟累計近40件,大都由相對人主動提起,再對聲請人請求千萬元訴訟賠償金。因相對人於開庭時對聲請人出言不遜,談論內容與案情無關,對法官不敬,為防止相對人出庭行為不當、干擾開庭及人身攻擊言論再發生,爰聲請交付民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於該訴訟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後翌日(106年1月10日)即具狀提出本件聲請,固符合於上開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程序規定。惟聲請人僅泛稱因相對人對其提起多件訴訟案件,並請求千萬元之訴訟賠償金等語,並無敘明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且其所稱為防止相對人出庭行為不當、干擾開庭及人身攻擊言論「再發生」乙節,核與本件訴訟無涉,亦非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符,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