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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顏凰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7857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債務人「顏凰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凰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93年度促字第785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顏凰真」之記載,應係「顏凰眞」之誤載,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系爭支付命令案卷卷附之信用卡申請書無訛,而為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