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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江依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月9日所為92年度促字第1837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一八三七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江依「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依「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2年度促字第183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就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姓名誤繕為「江依『芃』」,爰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准予更正為「江依『竼』」等語。

三、查本院92年度促字第1837號支付命令裁定卷宗雖已依規定銷燬,惟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信用卡申請書,及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7至9頁、第14至23頁),相對人統一編號同為「Z000000000號」,且於92年間確實設籍在支付命令所載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一址,足認前開支付命令係將相對人之姓名「江依『竼』」誤繕為「江依『芃』」,而有顯然錯誤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