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陳朝宗
陳佳弘陳珮茹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2月4日所為91年度促字第7619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柏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栢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除戶謄本在卷可佐,應予更正。又因債務人業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死亡,故本件裁定依法送達其繼承人即陳朝宗、陳佳弘、陳珮茹,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