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郭美秀相對人 楊榮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撤銷起訴證明書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起訴證明書撤銷之。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080建號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本件訴訟業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