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德貴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坐落於台南市○○區○○路○○○號地下層(建號為11047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怡貞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