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相 對 人 廖德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87年度拍字1630號民事裁定之附表所記載之建號10047有誤,應更正為建號11047,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更正。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本院87年度拍字1630號事件案卷業已銷毀,有銷號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故無從調取相關資料以供查核。次本院於106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坐落於台南市○○區○○路○○○號地下層(建號為11047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至今未補正。是本件僅憑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拍賣抵押物狀,尚不足以認定本院87年度拍字1630號民事裁定之附表記載有誤。從而,聲請人聲請將87年度拍字1630號民事裁定之附表更正,既有如上逾期未補正之情形,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