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陳重光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請求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請求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之原告,因需核對更正筆錄並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爰請求交付該案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復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請求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尚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而未確定(105年度上字第159號),故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規定;聲請人既已敘明其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復無其他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自應予許可。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均有規範,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