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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相 對 人 梁梅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同段6335建號建物地下一、二層14個停車位之管理方法,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10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審查意見參照),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查報其聲請變更管理之14個停車位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463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