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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民國105年11月10日、民國105年12月15日、民國106年1月19日及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105年9月29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2月15日、106年1月19日及106年3月16日庭期開庭內容,以利補充書狀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105年9月29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2月15日、106年1月19日及106年3月16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於105年9月29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2月15日、106年1月19日及106年3月16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為確定上開期日開庭情形,以利補充書狀,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本件民事案件現已確定,亦不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聲請人為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