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林淑惠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二審事件,於民國104年起至105年止庭期開庭內容,按宣判後以案件事實有所不符,尚未釐清為由異議,事證及證人之證稱未詳調查,聲請人(即上訴人)不服,自有聲請交付光碟之需,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案件於104年3月5日、4月2日、6月1日、7月9日、8月10日、10月27日及105年3月1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於106年1月11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請求給付看護費用等事件前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按,惟該事件業於105年3月22日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是聲請人請求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