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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朱文東相 對 人 朱玲貞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59號判決與該案事實不符,且判決違反訴訟程序,影響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9號判決,致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105年10月4日、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做為再審之理由舉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59號、105年簡上字第2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上訴人,為本院職權所知事項,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59號雖曾於105年10月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105年簡上字第269號則係於105年12月27日、106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並未於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31日開庭,此有該卷宗之各該筆錄可憑,是本院乃函請聲請人具體陳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日為何?聲請人則具狀回覆稱:經其多方評估已決定不再興訟,故毋需聲請錄音光碟,本院可駁回其聲請等語,是以,聲請人雖未表明撤回本件聲請之意,然已自陳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無法律上之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坤南

法 官 林雯娟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