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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相 對 人 黃朝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民國92年9月3日92年度促字第61886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一八八六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黃朝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朝揚」。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92年度促字第61886號支付命令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黃朝陽」之記載,應係「黃朝揚」之誤載,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訛,而為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