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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陳碧子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之上訴人,聲請人因不太明瞭該案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證據,部分未提供,且於審理過程中對被上訴人說明有所疑慮,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142號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之上訴人,固為該案「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不太明瞭該案上訴人提供之證據,部分未提供,且於審理過程中對被上訴人說明有所疑慮」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何次庭期法庭錄音內容,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本院於106年6月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前開函文業於106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敘明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