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號抗 告 人 陳文德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書記官所為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