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南院武家師106年度衛字第18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函並於106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0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