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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衛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保 護 人 乙○○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鄭靜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住○○○○街00巷00弄00號之○樓住所內,其內擺設均係由聲請人佈置,倘有人移動屋內擺設,聲請人能立刻發覺。聲請人長期遭居住在○○區○○○街○巷○弄區域之居民騷擾,當聲請人離家外出,丙○○、丁○○、戊○○就會未經聲請人同意私自擅入聲請人之住所內,聲請人為保護住所不再被侵入,遂向各大賣場購買共計約13付鑰匙使用,然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9日聲請人外出購買丹丹漢堡,返家後發現屋內物品又遭移動,遂打110報案,警察到場後,丙○○當時明明就在屋內,卻不敢出面,經仁德分駐所警員告知,聲請人始知悉其屋內全部鎖匙均遭複製,因而只要持有鎖匙之人均可隨意進出聲請人之住家,聲請人旋即前往警局,要求警方將聲請人住所內之所有鎖匙收回,詎遭乙○○帶往嘉南療養院,聲請人實係遭人陷害,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長期有被害妄想,又缺乏病識感,且頻頻至警局報案,干擾警局,又有多次騷擾鄰居之行為,有傷害他人之虞等病狀及干擾行為持續,而於106年7月31日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指定專科醫師己○○醫師鑑定,認為聲請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亦因上述病狀,以致於無法瞭解就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基於上述事實,認定為嚴重病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認定為嚴重病人及申請強制住院,由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有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9日衛部心字第1060024108號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嘉南療養院病人就醫評估單、護理紀錄單、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27頁)。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6 年9月4日嘉南司字第1060006457號函覆稱:「聲請人為精神科嚴重病人,思考脫離現實,有明顯怪異妄想,具備高度潛在暴力風險,雖經強制住院治療,但目前療效反應不佳,病患仍缺乏病識感,醫療團隊已與家屬完成會談,建議家屬待病患強制住院期滿,可轉往他院急性病房續治療。」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8頁)。綜上事證,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是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應無理由,應不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