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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