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乙○○○○,因聲請人已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聲請人想要努力工作不再浪費間,所以請求不要再強制住院,讓聲請人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而聲請人覺得醫院裡沒有任何可幫助聲請人之情事,聲請人住了3天就被打了,還縫了好幾針,聲請人覺得本身並沒有精神問題,但住在醫院好浪費時間,想利用這段時間可以好好努力工作賺錢,而有一個新的美好人生,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精神病症致暴力、攻擊、干擾行為,危及他人安全,已達嚴重病人程度,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服路必乙○○○○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06年6月28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以106年7月14日衛部心字第1060020109號函所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衛生福利部乙○○○○一般精神科急診處方明細表、急診護理記錄單、護理記錄單、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第76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乙○○○○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6年7月17日○○司字第1060005290號函覆關於聲請人最近一次之評估為「個案精神病症狀仍明顯,有高傷人風險欠缺病識感,服藥順從性極不佳。若出院恐中斷治療,在症狀不穩下極易傷害他人,危害社會安全,應繼續全日住院,積極調藥。」等情,綜上事證,本院認聲請人現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