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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浚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