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王群芳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98,000元(計算式:980,000股×70.10元〈本件民國106年3月19日起訴時為星期日,並無交易價格,故以起訴前最近交易日106年3月17日之收盤價計〉=68,6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6,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