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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吳雅琦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