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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詹益寧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