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被 告 王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