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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