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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巴黎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玉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蔡弘琳律師被 告 李宗沅

高山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增建建物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屋頂平臺上之增建物、棚架拆除並回復原狀,而系爭建物登記樓層為12層,坐落基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3 ,000元,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6頁、第18至58頁)。經原告查報上開增建物、棚架占用系爭建物屋頂平臺之面積共計130平方公尺(計算式:被告李宗沅102平方公尺+被告高山青28公尺=130平方公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2,500元【計算式:(63,000×130)÷12=682,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7-05-11